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目前,我国拥有超过200万注册船员,其中具有国际航行资质的船员约97万人。国际航行船员是我国深化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国家将船员整体纳入交通行业‘特殊工种’,完善船员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强化高水平船员队伍建设。”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高级船长倪迪针对船员权益保护话题提出建议。
倪迪认为,船员是航运之根本、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基石。打造稳定性强、高素质的船员队伍对于我国发展海洋经济、促进对外开放具有基础性的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船员工作实践,我发现船员的工作特点涵盖了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的所有认定条件甚至远超其标准。”倪迪说,为回应船员群体的合理诉求,建议有关部门将船员认定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类别,整体纳入交通行业“特殊工种”目录。
针对船员权益保障中存在的痛点,倪迪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优化司法机关案件受理范围、强化对船员等特殊职业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应优化涉船员诉讼案件的管辖制度,明确海事法院对涉船员案件的专属管辖,并出台司法解释或进行司法政策调整,明确船员劳动、劳务纠纷的争议解决程序,形成专业性、快捷性案件处理模式,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
“现行政策下,船员维权需自行区分涉案纠纷是否涉及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等状态,再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仲裁或诉讼程序,在诉讼中需根据具体情形向海事法院或地方法院起诉,增加了船员维权的难度和负担。建议完善相关制度,当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既包括在船争议也包括在岸争议时,当事人无需明确区分在船或在岸情形,可以一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倪迪说。
第二,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上海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区域先行先试,参考国际船员薪酬结构特点,探索远洋船员专属社会保险政策,实质提高远洋船员的实际收入,提升岗位吸引力。
第三,建议多措并举、多部门联动强化涉船员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执法司法协作是化解船员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建议相关部门强化调解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涉船员纠纷主动纳入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完善‘调解挺前、诉讼兜底’的分层模式,同时将水上‘一站式’解纷中心的行政与司法功能进行综合布局,努力实现船员‘最多跑一地’;建议优化专家陪审员、专业调解员队伍建设。”倪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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